各部门、各单位,学生各班:
根据浙江省财政厅、浙江省教育厅《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、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》(浙财教字〔2007〕176号)和《浙江省财政厅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5年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名额的通知》文件精神,现将2015-2016学年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资助标准和申请条件
1.一档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;
2.二档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。
3.基本申请条件:
(1)适用对象为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;
(2)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
(3)遵守宪法和法律,遵守学校规章制度;
(4)诚实守信,道德品质优良;
(5)勤奋学习,积极上进;
(6)家庭经济困难,生活俭朴。
二、名额分配
2014-2015学年我校一档国家助学金名额为670名,二档国家助学金名额1046名。根据各学院在校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与一般困难等学生情况,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如下:
学院名称 |
一档名额 |
二档名额 |
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|
79 |
139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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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7 |
128 |
金融学院 |
46 |
81 |
工商管理学院 |
62 |
91 |
信息学院 |
81 |
113 |
经济与国际贸易学院 |
49 |
95 |
法学院 |
77 |
54 |
外国语学院 |
43 |
72 |
人文学院 |
100 |
106 |
艺术学院 |
9 |
30 |
数学与统计学院 |
36 |
60 |
城乡规划与管理学院 |
31 |
77 |
本部小计 |
670 |
1046 |
三、评审要求
1.学院应根据《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》(浙学助〔2010〕16号)规定,按照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认真组织评审。
2.学生根据相关文件规定,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,提交《国家助学金申请表》(见附件1)。
3.同一学年内,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,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。
4.各学院在11月3日前上报学院评审细则,初评国家助学金获得学生名单时,要经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,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,如师生有异议,评审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答复。
5.学院评审结束,在11月5日前以纸制和电子形式同时上报以下材料(学生姓名、学号、身份证号确保准确无误):
(1)国家助学金落实情况报告,主要内容:评审依据、评审条件、评审程序、分配名额、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6个部分;
(2)《2015-2016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备案表》(见附件2);
(3)所有初审获奖学生的《国家助学金申请表》(只要纸质材料);
6.申请国家助学金需填写附件一国家助学金申请表,申请表交纸质稿和电子稿各一份,纸质稿交至唐海艳老师信箱(学院楼423办公室斜对面玻璃房的信箱区),电子稿以“姓名+助学金”命名发送至394979102@qq.com 截止日期:10月28日下午16::00。如有疑问咨询: 17816851498;661498;87557335
二○一五年十月十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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