浙江财经学院科研奖励办法

为充分调动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,鼓励多出高层次、高质量的优秀科研成果,特修定本办法。

一、奖励对象

科学研究成绩显著的我校教职员工。

二、奖励范围与奖励标准

科研奖励分为综合奖励和单项奖励两类,综合奖励为“浙江财经学院科研成果奖”,单项奖励为“浙江财经学院高质量论文特别奖”;综合奖励和单项奖励均为年度奖励。

(一)科研成果奖

1、奖励分为一等奖、二等奖、三等奖。

2、奖励范围:根据年度内的省部级以上课题(学科共建项目不予计算)、公开出版的经有关专家论证或校学术委员会确认的专著、发表在国家一级B刊物以上的学术论文(文摘、转载除外)、获副省部级以上奖励所计算的综合科研工作当量,以上成果第一作者(获奖者)的署名必须是我院的,且没有调离我校者。

3、个人奖励须达到的最低综合科研工作当量为:

表1:

等 级

职 称

一等奖

二等奖

三等奖

高 级 职 称

3.3M

2.2M

1.1M

中、初级职称

2.4M

1.6M

0.8M

4、为额定年满工作当量学时,综合科研工作当量的计算办法参照《浙江财经学院科研工作量业绩津贴分配实施细则》;

5、专职科研人员各等级奖的最低综合科研工作当量为表1各等级当量的150%;

6、在达到各等级最低综合科研工作当量的基础上,每年根据学院确定的奖励名额,经评审确定各等级奖励名单。奖励名额控制在教学科研人员总数的10%以内,其中,一等奖占15%以内,二等奖占30%以内,三等奖占55%以内;

7、奖励标准:一等奖:10000元/人,二等奖:6000元/人;三等奖:3000元/人。

(二)高质量论文特别奖:

1、奖励范围:在国家一级A和国家一级B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,不包括会议纪要、会议综述、文摘、转载等。论文第一作者的署名必须是我校的,且没有调离我校,署名外单位的在读研究生减半计算;

2、合作发表论文,按本校作者的署名次序对其实行相应的奖励;

3、4500字以下论文减半计算;

4、奖励标准:每在国家一级A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奖励8000元,在国家一级B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奖励3000元;

5、若申请“财通学术论文奖”(办法另行制定),则不重复奖励。

三、颁奖时间

以上各奖项于每年教师节颁发。

四、附则

1、本办法自2003年起实施,原《浙江财经学院科研奖励办法(试行)》同时废止;

2、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。

上一条:浙江财经学院科研工作量业绩津贴分配实施细则

下一条:浙江财经学院校级学术专著出版资金管理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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