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单位、各部门: 根据《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<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(试行)>的通知》(浙人专〔2006〕351号)和《关于印发<浙江财经学院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暂行规定(试行)>的通知》(浙财院〔2012〕96号)文件精神,现将2012年下半年专业技术人员初定专业技术资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 一、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对象 1. 大学专科毕业、中等专业学校毕业,2011年12月31日(含)前到本校工作,在相应岗位上经过1年以上见习期考核合格,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。 2. 大学专科毕业,2009年12月31日(含)前到本校工作,在相应岗位上经过3年以上见习期考核合格,可初定助理级(初级)专业技术资格者。 3.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,2011年12月31日(含)前到本校工作,在相应岗位上经过1年以上见习期考核合格,可初定助理级(初级)专业技术资格者。 4.取得硕士学位、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人员,2012年6月30日(含)前到本校工作,在相应岗位上经过6个月以上见习期考核合格,可初定助理级(初级)专业技术资格者。 5.取得博士学位,2012年6月30日(含)前到本校工作,在相应岗位上经过6个月以上见习期考核合格,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。 2011年1月1日之后到我校工作的参加专业技术资格初定,要求提供新进教职工培训班结业证书。 二、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程序 1. 符合条件人员填写《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》并提交新进教职工培训班结业证书复印件。 2.所在部门初审,并在《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》的“所在单位考核鉴定意见”栏内填写考核意见,并填写本部门《初定专业技术资格情况汇总表》。 3.报人事处审核。 4.学校公示后发正式文件。 三、上报材料及时间安排 1.个人向所在部门提交《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》(一式三份,须16K纸打印)(附件1),各部门审核申请人学历、到岗时间、工作表现等情况,填写部门考核意见。 2.各部门汇总《初定专业技术资格情况汇总表》(附件2)。 2.各部门于11月20日前将《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》和《初定专业技术资格情况汇总表》交人事处,电子材料同步发到szgl@zufe.edu.cn邮箱。 附件:1.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 2.初定专业技术资格情况汇总表 二○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|